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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九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二、實務應用
(一)提供建筑服務
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或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預繳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二)異地出租不動產
1、異地出租不動產
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異地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異地出租住房),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按5%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預繳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2、個體工商戶異地出租住房
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異地出租住房,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按1.5%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預繳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1.5%
(三)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異地銷售不動產
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異地轉讓不動產,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按5%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轉讓自建的不動產:預繳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轉讓取得的不動產:預繳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
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房開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收到預收款,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按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預繳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3%